南京江北新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
发布日期:2020-10-22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进一步提升江北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质量和效益,助力自主创新先导区建设,根据《南京市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宁创委办发〔2020〕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江北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培育机制。科技创新局统筹新型研发机构规划、建设与服务工作。各产业平台、街道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培育与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契合“研发型孵化器”定位,满足以下标准的,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并纳入江北新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体系和全市统计推进体系:
(一)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科研平台或近三年获得过绩效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全国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原则上一个科研平台只参与一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二)机构由政产学研多方共建,已与新区产业签订共建协议,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等明确;
(三)在江北新区直管区注册成立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出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可三年内分批到位);
(四)原则上人才团队持有运营公司50%以上股份,当前参与持股的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鼓励平台团队骨干成员持有机构股权,持股人数应不少于2人,人才团队核心科技人员在机构规划、建设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承诺未来三年内团队持股人员不少于15人、核心科技人员个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15%。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
(五)有与发展匹配的工程化条件,应建立专职研发人员队伍,承诺三年内专职研发人员占比达到30%;
(六)已有在孵在研项目,承诺未来五年内自主孵化和外部引进科技型企业不少于30家。
第五条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审与认定程序:
(一)科技创新局发布《江北新区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工作方案》;
(二)已签约落户机构自愿申请;
(三)各产业平台(街道)择优推荐;
(四)受理申报;
(五)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
(六)研究及公示;
(七)公布结果;
(八)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六条 对非共识性项目、江北新区重点扶持机构或江北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七条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所属产业平台(街道)与新区部门联动培育机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新区各级科技、人才、产业化项目计划,优先配置科创基金和产业化引导基金,优先提供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场景,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第八条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经年度绩效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再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对创新产出显著、建设进度较好的机构,择优推荐申报南京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九条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提交工作计划与总结等材料。报送的材料与数据应真实有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将政策兑现资金用于科研能力建设、科研设备购置维护、研发创新活动和创新人才引进培养等。所属产业平台(街道)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报出数据审核把关。
第十条 各产业平台(街道)负有对辖区经认定的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跟踪推进与监督管理职责,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区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发生重大变化,经所属产业平台(街道)报请,并经科技创新局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其它严重影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所属产业平台(街道)书面报告,由所属产业平台(街道)负责审查,形成明确意见后书面报科技创新局。
第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按要求使用市级、区级扶持资金作出承诺。对政策兑现过程中,存在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并将该企业或依托科研平台或相关责任人列入江北新区严重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各产业平台(街道)负责对新型研发机构所获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同时及时了解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做好社会信用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的问题。